4月4日,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歷史的居民樓如積木般突然倒塌。幾天來,種種疑團縈繞在公眾心頭:究竟是設計施工時就埋下“苦果”,還是使用不當所致?鑒定為C級危房為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?徹查原因、深究責任無疑是當務之急。而同時引起注意的,是我國的建筑短壽問題——2010年,住建部的一位負責人在第六屆國際綠色建筑與建筑節(jié)能大會上說:“我國是每年新建建筑量大的國家,卻只能持續(xù)25年至30年。”相較之下,英國建筑平均壽命132年,美國74年(4月7日《新聞晨報》)。
花了大把錢買了一處房子,甚至窮盡幾代人的積蓄,其使用壽命僅為二三十年,不僅與7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相差甚遠,還存在著不可預知的安全風險,真是讓人憤慨焦慮。
筆者以為,我國的房子如此短壽,主要原因是缺少一個明確的“法定保質期”。誠然,我國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規(guī)定,重要建筑和高層建筑以主體結構確定的耐久年限為100年,一般性建筑為50年至100年。住建部頒布的《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(tǒng)一標準》也規(guī)定,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,普通房屋和構筑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。但是,由于這些規(guī)定效力層級不高、宣傳普及度不廣泛、屬于原則性倡議性質、缺乏責任追究和監(jiān)督保障機制、約束力不強,因而,并沒有被房屋設計建造單位廣泛嚴格執(zhí)行,一些開發(fā)商建造的房屋實際使用壽命要明顯低于設計使用壽命,而民眾也往往不知道根據(jù)上述有關房屋設計使用壽命的規(guī)定維權。這也就意味著,既有規(guī)范中的一些有關房屋的設計使用期限并沒有成為傳統(tǒng)意義上的“保質期”。
食品有保質期、電器有保修期,這些商品的保質期或保修期已經(jīng)成為一把社會公認的尺子,對于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者而言,是自律的尺子;對于消費者而言,是自我保護和維權的尺子;對于監(jiān)管部門而言,是監(jiān)督的尺子。筆者以為,我們也很有必要給房子設定一個“法定保質期”。一者,用法律形式明確規(guī)定各類建筑的保質期、保修期——應高于或至少不低于土地使用期限;二者,要求房產(chǎn)商、建筑商等出售轉讓房屋時在合同中標明房屋保質期、保修期,滿足受讓者的知情權、監(jiān)督權;三者,明確房屋使用壽命達不到保質期的法律責任(除能證明房屋短壽是因使用者裝修不合理、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以及其他外力因素外,由房屋設計建造單位及人員承擔責任);四者,建立對房屋的檢測制度,全面評估老舊房屋或被投訴房屋的使用期限和風險,采取對應措施降低排除風險,讓使用者心中有數(shù),住得更安全、更踏實;五者,支持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對達不到保質期的房屋進行維權,明確維權的路徑和標準。
如果一套商品房具有了和一袋面包同等法律效力的保質期,那么,各類建筑的設計建設單位及人員對房屋保質期就有了更多的敬畏,房屋短壽、夭折的現(xiàn)象就會越來越少。